升降机井出口防护隔离措施不到位致1人高处坠落
发布时间:2025-02-15 10:18

  2024年5月20日18时45分许在厦门市同安区凤南路某股份有限公司1号厂房升降机平台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公司未尽到培训教育责任和未严格落实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张某生因公司1号厂房二楼传统成型车间A线生产线人手不够,从公司针车岗位调岗到公司1号厂房二楼传统成型车间A线生产线从事洗清洁、挂牌等杂项工作。5月20日18时30分,公司1号厂房二楼传统成型车间A线生产线工人正在上班,当事人张某生在工友余某辉对面从事洗清洁工作,随后给鞋子挂牌;线分左右,在公司一楼从事皮料削薄的工人陈某海听到1号厂房升降机方向有东西掉落的声响,于是前去查看,发现有人坠落至一楼升降机平台内,并跟主管报告。18时45分许,A线线长黄某接经理李某强电话被告知有人掉在升降机内,于是黄某到一楼升降机口查看,确认坠落人员为A线员工张某生。现场人员拨打120,并送往厦门市第一医院同安分院进行抢救。5月23日9时许,张某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生存在未注意辨识升降机井坠落风险和观察升降机口安全防护情况的行为,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全面。公司虽然在2023年6月12日对张某生进行危险源控制措施的培训教育,但2024年5月换岗后并未重新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岗前教育培训,致使员工对新岗位生产场所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公司在2023年9月14日的隐患排查工作中已排查出2楼成型车间升降机井出口无防护隔离措施,而后进行整改,加装了闭合需要人员进行操作的简易防护网,临时闭合用白布条,某公司对该隐患整改并未采取可靠的物防和技防措施,仍留有一定的隐患。三是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在2楼成型车间升降机井出口虽然有张贴“载货电梯,严禁载人”警示标志,但该升降机井出口存在高度势能差引起伤害的危险,该标志不能替代“当心坠落”“靠近危险”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追责处理情况

  1.陈某勇,男,福建省厦门人,现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郑某统,男,台湾省苗栗县人,现任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长,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由某公司按照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予同安区应急管理局。

  某公司,未尽到培训教育责任和未严格落实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